回复: 智代AFTER
原帖由 ice375096049 于 2008-4-28 6:53:00 发表
原帖由 liknight 于 2008-4-25 16:06:00 发表 在我国传播H物500份以上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呢
KFC是严禁H物的,别处去求吧 |
[:Admire:] 500?才3年?这个太轻了吧……那个大X文化出版社不是每年都量产那么多和谐物……然则那老板不就已经无期徒刑了吗……不过偶看那出版社MS还好好地活着的说 |
你搜集证据然后举报,帮助警方一举端掉制造盗版淫秽出版物的窝点,大功一件
另外,传播和出版还不是一个罪,那个大X罪更重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补充: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以上不满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
liknight 最后编辑于 2008-04-28 0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