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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大家差不多都开始相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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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我算算哦,还有十几年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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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理性和客观的来看待这个问题,找不到女朋友还有的是方法代替。
不过唯一不好的一点是吃饭比较寂寞,除此之外应该没有其他麻烦了。
最后编辑enoemos 最后编辑于 2014-05-08 12: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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