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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讨论]!!!网络音乐须经文化部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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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文化部日前出台网络音乐管理意见:网络音乐须经批准备案;网民模仿、编创表演的作品将加强审查;禁设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网民模仿、编创和表演的作品将加强审查;禁设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本报讯(记者王荟)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为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网络音乐产品申报须备版权证明

  《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

  根据要求,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文化部表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对“网民自行模仿”要加强审查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文化部要求,此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意见》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相关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

  网络音乐内涵首次得到明确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

  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网络音乐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



!!!!!!!!!!!



中新网12月12日电 中国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官方网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市场需求的强劲增长,全球网络音乐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2005年全球音乐产业止跌回升,增长了1%,贡献最大的网络音乐市场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8.5%。我国网络音乐发展更为迅猛,据统计,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预计2006年增长速度将超过50%。用户群也十分巨大,其普及率远远超过了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

  可以说,伴随着数字娱乐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音乐产业正处在一个战略机遇期,但是,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比较低俗;二是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三是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四是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6年以来,文化部分别责成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川、湖北等地文化执法机构,对非法经营音乐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掌握了一批查处重点的违法经营证据。为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打击网络音乐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单位权益,文化部于2006年5月开展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络音乐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两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是不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二是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从事进口网络音乐节目经营活动的。

  《意见》的出台就是立足于解决上述问题,并体现了文化部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一贯的指导思想,那就是“坚持疏堵结合、发展和管理并重”,不仅体现在《意见》标题上,还体现在全文内容之中。

  二、首次明确网络音乐的涵盖范围和发展目标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它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网络音乐中所指的“网络”,不仅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计算机国际互联网,它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有线电视网以及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等各种以IP协议为基础的能够实现互动的智能化网络的互联。因此,网络音乐是网络产业与音乐产业、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和跨越发展的产物,为传统音乐企业的转型和数字娱乐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它对促进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意见》还特别指出,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目标是:鼓励扶持民族原创、健康向上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拓展民族网络文化的发展空间。既要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监管体系,又要不断增强网络音乐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音乐品牌。

  三、重点支持原创网络音乐的发展

  基于当前我国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境外音乐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原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进程有待加快的现状,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网络文化产业”的要求,文化部提出要大力扶持原创网络音乐的发展,鼓励扶持国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同时,注重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音乐产业,加快推进富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的优秀音乐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

  《意见》提出,要建立优秀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奖励思想性强、艺术性高、音乐内容和网络技术完美结合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以不断提升我国原创网络音乐制作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国家网络文化创新体系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战略基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网络文化企业来实现。为激发社会兴办网络文化的积极性,文化部对国内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企业取消了所有制、行业、地区、部门等各种壁垒,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开发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健康有益、形式丰富多彩的先进网络文化产品。

  从我国现有音乐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为主的现状出发,大力支持中小音乐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经营信誉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音乐企业。积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网络文化创新体系,努力把我国的音乐资源和市场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和产业优势。

  五、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主体

  网络音乐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既是传统音乐产业的延伸,更是日益兴亡发达的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音乐的管理政策是在我国网络文化整体管理制度的大框架下拟定。当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两个,一是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对进口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这两项制度均是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

  《意见》重申,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业务范围应当是网络音像产品经营,如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包括该项内容,如许可从事的是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那就是属于超范围经营了。《意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六、明确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和要求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音乐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和传播。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要求,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于2007年3月1日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方可运营。

  《意见》的两个附件对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进行了具体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化部同时负责对进口音像制品和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审查标准也是统一的,对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含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需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文化部将以简化程序办理。

  《意见》附件还规定,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意见》将打击非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文化部和各地方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发展网络音乐的重要举措。《意见》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意见》要求要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协作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查制度。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音乐的违法行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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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奏爱好者。。nihaha,有夏影哦~
生活=水深火热
tuotuo你要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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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必有对策,除此之外我没什么好说了……

此外这个似乎针对商业运营的更多……
なのに、春を待ちわびる心消せない。
いつか、晴れた空のような笑顔に会えるよね?

……陽だまりの中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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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感觉更重要的是面对商业化的项目。

对于想从网络踏上商业化音乐之路的人要好好学习新法规。自娱自乐的嘛,估计不用顾虑太多。毕竟,著作权里面对于非盈利的正当使用之类,还是有规定。

兴趣最高,商业化无视……
“來吧,走上這長長的似乎沒有盡頭的的坂道……”
Infantry Gruppen L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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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也来插一脚么。。。
嘛,要不要猜猜下一个是什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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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Elenlasse在2006-12-12 22:03:54的发言:
文化部也来插一脚么。。。
嘛,要不要猜猜下一个是什么部?
[Privilege=1]国际安眠药使用者联合地球分部...么?(爆)
(看不懂的就算了,看懂的也请别揭穿... m(_ _)m)


以下引用Miliardo在2006-12-12 19:58:38的发言:
上有政策下必有对策,除此之外我没什么好说了……

此外这个似乎针对商业运营的更多……
那不是“音乐”,那些都是“有背景杂声的录音”而已... -v-b
...=>上面新政策=>下面新对策=>上面新政策=>下面新对策=>...
这怪圈什么时候是个尽头…… orz
这社会断层还真严重啊……[/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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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叫文化部。顾名思义,文化部就是管理文化的,但是怎么管理文化,自从这个部设立以来,好像就没有拿出什么很好的办法,相反,我们看到的是,每每到了关键时刻,文化部总拿出一堆绊马索,阻碍文化发展。

在计划经济时代,文化部还是有点权的,毕竟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全国人民都有学习文化的欲望,文化部的权威还是很明显的。由于他们权力太大,所以,当时为了能管理好中国文化,不惜删繁就简,把很多权力都从文化部体系中分离出来。结果,万恶的计划经济时代结束,市场经济开始了,这时文化部才发现,原来抛弃掉的一部分权力,在市场经济时代却成了可以挣钱的部门,而文化部保留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时代,变成不折不扣的清水衙门。怎么说呢,真是天有不测风云。

所以,这些年文化部就开始考虑怎么收复失地,因为它叫文化部,“文化”这个概念太多,天上地下全都包括了,所以,文化部经过一番文化定位后,发现自己的权力还是很大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利用他们的文化“底蕴”,横插一杠子,准备捞点钱。

文化部最阴险的一招就是它把所有人都当成了坏人,把所有人都当成了弱智。“抵制不良文化”是文化部的杀手锏,不管什么行业,一旦繁荣了,肯定就会形成一种文化,肯定就会出现“不良文化”,于是,文化部祭起了纯洁的大旗,向不良文化开战。因为他们不用这一招,就没法插一腿。而使用这一招的前提是假设有更多的坏人存在,有更多的坏文化存在,这似乎跟中国过去法律上的“有罪推断”相似。

什么叫不良文化呢?自古以来,文化发展就是良莠不齐,好东西坏东西并存才是文化发展的自然规律,对于如何判断文化的良莠,文化部从来不把判断权交给民众,而是由他们来规定。这是典型的把民众当白痴的做法。

原来,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权一直由广电总局审批,后来文化部赖赖唧唧把这个审批权拿了过去,最荒唐的是,进口唱片审批时,要附歌曲的五线谱,我就不明白,你把歌词审查好,不就得了,难道五线谱里也有不良文化信息?

以前,文化部还扮演道貌岸然的角色,到市场经济时代,他们该脆撕破道德的面纱,以卫道士的名义四处敛财,这一点文化部有点像张钰啊,何不请张钰做文化部的形象代言人呢。比如在卡拉Ok收取版权费这个问题上,文化部当仁不让,以“抵制不健康歌曲”为由推出盈利性曲库。

这次,文化部又拿互联网开刀,要制定一个新的游戏规则,你不是想上传歌曲么?那好,得由我来审查。文化部为何拿互联网开刀?很显然,他们看到了网联网的商业价值,但是这东西从一开始就跟文化部没什么关系,于是文化部天天思考,怎么才能对互联网横刀夺爱呢?屡试不爽的“抵制不良文化”这一招放之四海而皆准,就这么定了,先把管理权拿过来再说,然后再考虑接下来的利益问题,于是,匆匆忙忙推出了一个《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他们美其名曰:“一是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比较低俗;二是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三是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四是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啥叫格调不高,啥叫低俗?这完全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是审美上的问题,你有什么权力来设定一个审美标准呢?盗版和侵权是由版权部门来管理的,文化部主要管的是市场;最有意思的就是“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文化部终于可以有理直气壮地发言权了。不知道文化部是否对消费者作过调查,现在还有多少中国人消费经过你审批后的音像制品,这个比例在慢慢缩小。当年文化领域不太开放,人们只能从进口的音像制品中选择。现在不一样了,有了互联网和共享,您还玩文化封锁这一套,已经不灵了。你以为你设一道审查防火墙就能解决问题么?其实只能解决你的权力扩散问题,不能解决听众听什么的问题;还有,“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瞧瞧,多可怕啊,几首歌就能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个社会也太脆弱了吧?对于“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早就有规定,我查了一下,这些法律法规中还真没提到您文化部。

好吧,就算文化部有这个权力管理网络歌曲,您执行一个我看看,每天人们上传的歌曲有多少首?你统计过没有?我说的保守一点,假设一天有500首歌曲上传到网上,如果一首歌平均4分钟的话,这就是2000分钟,一天就是24小时连轴转你也听不过来啊,更何况您是8小时工作制,文化部就得找一堆人,整天听这些歌曲,您别忘了,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这一块还需要个人,您还要操心这个国家各种涉及到文化的大事,一个统管全国文化的大部,竟然要花这么多时间来对付网络歌曲,有点意思。关键是,如果我要上传一首歌,我传到哪里才能让您马上就能听到呢?这是个问题。如果真的排队等候您的审查,等您通过了,这首歌估计也成了老歌了。您总不能在审查的时候马马虎虎,万一漏掉一个“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的歌曲,您可是吃不了兜着走。另外,不知道都是些什么人在审查,网络歌曲可以用作刑讯逼供的工具,这些人听上几天估计就得到精神病院工作了。

用一种落后的思维和管理方式来对付互联网,文化部也想得出来。可是话又说回来,您要不用落后的管理模式来插手互联网,也找不出理由,既捞不到实惠,也无法扩张自己的权力,可一旦采取了代表落后文化的管理模式,又成了笑柄。

同学们,救救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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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虽然有着先进的社会主义理论,但为什么GDP为什么一直缓慢上升(或者说虚假上升),不是社会主义的错。。。。人是重要的因素。。。。那些白痴为什么不回家种地瓜去。。。。
= =让经济数据来的更猛烈些吧.......(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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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要在这里扯政治了吧……囧丁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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